暑期打工的法律問題2013-06-05

暑假來臨,許多學生都選擇暑假打工?學生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1、 打工可以加入勞保嗎?
2、 打工有試用期嗎?需要訂工作契約嗎?
3、 聽說散發傳單違反廢棄物處理法,老闆要求工讀生自行負擔,合理嗎?

一、打工可以加入勞保嗎?

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打工的工讀生或甚至臨時工,也都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因此,就算只是工讀生,雇主也應該要為他(她)辦理參加勞保、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而且到職當日就要為工讀生辦理,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即提繳6﹪的退休金),以免受罰。其實,學生利用暑期或課餘時間工讀工作,與一般勞工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與工作條件,一旦對作業流程不夠瞭解、機械操作不熟練,勢必亦會增加其工作上的危險性,為了維護工讀生的工作安全與保障權益,提醒雇主或投保單位不要認為學生有參加全民健保享有醫療照護,就誤以為可不必參加勞保,這是相當錯誤的想法。

二、打工有試用期嗎?需要簽定工作契約嗎?

試用期勞工原則上仍會受到勞動基準法的保護,例如:雇主規定要做滿七天才有薪水,但就算只做了四天,工讀生依法仍然可以領薪水(此外,勞工基本工資已在2013年1月1日調整為每月最低18,780元,工讀生每月薪資也須符合此基本工資之規定)。惟現行勞動基準法其實並沒有「試用期」之相關規範,不過雇主與勞工仍可自行約定試用期,而試用期之性質實務上多數見解採取「解除條件保留說」,即在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享有較解僱正式勞工較大之決定空間,當雇主行使約定終止權,經判斷具必要性及合理性時,按試用期間約定之本旨,則不受勞基法中屬於法定終止權性質之要件限制(如勞基法第11、12、16、17條),惟依目前勞委會見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八十六勞資二字第○三五五八八號)仍認為,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16及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其次,雖然勞動契約並不以書面為必要,但簽立書面契約仍然是比較適當的作法,不過我們很難期待雇主願意提出一份公允的工作契約書來保障工讀生,故建議工讀者遇有簽訂契約之情形,均應善用法律諮詢管道,請專人幫你審查該契約是否藏有文字陷阱,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聽說散發傳單違反廢棄物處理法,老闆要求工讀生自行負擔,合理嗎?

的確,隨意張貼於不特定物或地,如電線桿、公車站、大樓牆面、住戶門口等,都有可能因「隨意張貼廣告物」而遭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及第11款等規定處以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之罰鍰,同時並可限期改善,否則得連續處罰之。此外,若傳單業務內容有色情或是其它違法營業項目,則發傳單的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工讀學子不可不慎。
值得注意的是,環保署查處違規小廣告雖以違規「行為人」為主要告發對象,但如能釐清行為人與其僱用人間關係,仍非不得告發「僱主」,可是往往僱用者均推說違規張貼為「學生」個人行為,不承認僱用其從事違規行為,或事後將罰鍰轉嫁於學生,所以除非打工學生能證明其行為是受到雇主的指示(如:留下公司要求張貼位置的指示單,或記錄何人要求、在何時、何地…等等,方便日後舉證之困難),否則即使不合理,違規罰鍰大都仍是由學生自行繳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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