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負面評價言論責任2010-10-05

在網路上肆無忌憚的發言,小心觸法!!!!

備受爭議的法國打擊網路盜版法案終在2009年9月22日通過,儘管非法下載卻屬不該,但作者的友人卻私下表示,最令他訝異而難以接受的是,依據該法的規定,違法者竟可能遭到法院禁止上網一年…。的確,由於網路科技的快速發展,現今人類社會中,網際網路已儼然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接收與傳遞信息時最常使用也最為便利的媒介,且因其功能強大而多元,網路資訊的影響力與廣泛度,早已遠遠超越了傳統的書籍、郵件、報紙、廣播、電話或電視等。但,在網際網路發展的同時,各種和網路相關的問題開始逐一浮上檯面,如網路「留言版」所衍伸的妨害名譽問題,便即是一例。網路使用者利用購物、相簿、交友等各類網站上所提供的留言版功能,發表如「分享文」、「勸敗文」、「經驗文」、「抱怨文」、「推薦文」、「開箱文」等,以抒發個人的實際經驗、意見想法,或討論時事新聞、監督政府及公眾人物的行為等情形,已是普遍的現象;同時,各類的討論或文章也常因閱讀者的轉寄,而獲得進一步的迴響,其散佈訊息效果之著與範圍之廣,亦已非一般傳播媒體可以比擬。因此,對於網路上的言論若有不當,而有侵害他人名譽或商譽之虞時,法律自然不可能坐視。

總的來說,於網路上發表的負面言論,其發表者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主要是指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而言,前者係為保護個人之感情名譽法益;後者則以外在名譽為保護法益,且其構成要件亦不相同,前者是指「在不特定人或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下(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而致他人在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侮辱)」;後者則是指「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言。以本案為例:在留言板上留下「老闆,你很機車,宣傳都不真實。」之言論,嚴格來說,「你很機車」是屬於公然侮辱的行為,至於「宣傳都不真實」則可能涉及誹謗罪的問題(但實務上其實很難從內容區別二者)。

值得一提的是,從作者的司法實務經驗來看,發表該類負面言論是否會刑事責任的主要關鍵,在於「發表者對於其言論真實性的掌握度」,這一點,每每能從被害人委託作者提起告訴時之控訴,獲得驗證。那麼,若萬不得已、不吐不快,否則會將有抑鬱而終之虞時,此類負面評論究應如何為之始能自保?茲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希讀者於發表言論前依序檢視,三思後行:
一、勿為情緒性文字之發言:
例如:金光黨、騙子、賤人、○(一字國罵)或○○○(三字經國罵)等,均有觸犯公然侮辱罪之虞。
二、勿無中生有為不實指控:
例如:意圖損害賣家名譽,為取信於眾而宣稱賣家有許多詐欺前科,或經送修後仍發生故障,便稱賣家的產品送修率很高等。反之,若所傳述之事實乃為自身之經歷,非全然無據,且係基於「好意」提供自身經驗,而依當時具體情況客觀判斷,言論發表者於須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則依所謂「真正惡意原則」,其言論仍非法所禁。
三、勿妄自推論為假設指控:
例如:僅因產品包裝有所破損,即推論賣家以舊品充當新品等,此類負面言論若有足夠說理的根據或具備相當之真實性,則仍未逾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尚未違法,但若發表者未經求證,或僅以一面之詞而毫無佐證,且甚至摻雜情緒性言論者,亦仍有觸犯誹謗罪之虞。

由 大然法律事務所發表│點閱次數(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