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宋文英於上班途中慘死大貨車輪下乙案相關法律問題2014-09-03

從山東嫁台灣的陸配宋文英,8月初上班途中慘死大貨車輪下,兩個女兒遠道千里奔喪,來台卻保受冤屈,肇事者不謹冷言冷語,還拒不和解。

針對陸配宋文英車禍亡故案,台北市廣和兩岸法律事務所負責人蔡文彬律師建議,本案肇事車輛是貨運車,除駕駛人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如果是在上班時間內,雇主也涉刑責。宋文英遺屬提起訴訟時要連雇主一起告,並附帶民事賠償。

蔡文彬表示,宋文英的女兒不具中華民國籍,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因為直系親屬亡故,大陸同胞來台奔喪只能停留一個月,如果這段期間內無法將後事處理清楚,應在回大陸前簽署委託書,交由在台代理人專責處理。

本案倘若無法於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完成和解,只有走司法途徑,用刑事責任來給予肇事者壓力,才能促使肇事方提出合理的賠償金額。至於被告的態度問題,一般不列入司法考量,除非對方在開庭時,依舊態度惡劣,那檢察官就會在起訴時,在書類載明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蔡文彬建議,全案現在已經由台中地檢署偵辦中,這是人命官司,檢方依法一定會提起公訴,王氏姊妹是被害人家屬,可以要求連雇主一起告進去,並附帶民事賠償。

依我國《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刑責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法官的量刑標準,如果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那肯定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把雇主一起列為被告,對方壓力會比較大。如果王氏姊妹能舉證肇事者是如何惡言相向,或者犯後態度不佳,那檢察官跟法官都會同情被害人家屬,讓被告感受更大壓力。

由 本文引字2014年9月2日旺報A9版記者洪肇君之採訪報導發表│點閱次數(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