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受廈門祥順和公司委託向大統長基跨海提起民事訴訟,於2015/1/30獲一審部分勝訴判決。2015-02-06

廈門祥順和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向大統長基進口橄欖油系列產品販售,2013年大統長基爆發黑心油品事件,祥順和公司因此蒙受退貨損失及商譽損害,乃委由本所於台灣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並於2015年1月30日判決大統長基公司及高振利應賠償廈門祥順和公司新台幣3,610,651元。

節錄判決書主文如下,詳細內容請逕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廈門市祥順和經貿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友達
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被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振利
人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陸拾壹
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柒仟捌佰元自民國
103年1月11日起,其中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自
民國103年2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高振利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陸拾壹萬零陸佰伍拾壹元。
前二項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全部或部分給付,他被告於其給
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參仟伍佰伍拾元
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佰陸拾壹萬零陸
佰伍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由 廣和兩岸法律事務所發表│點閱次數(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