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治詐騙用重典 台律師:好猛2016-12-22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6/12/20日聯合發布文件,指電信網路詐騙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將從重處罰。其中,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者,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依據大陸一向"溯及既往"的法律精神,目前在押的台籍詐騙犯,全都符合這個要件。

「好猛的法令!」前特偵組檢察官、律師鄭深元指出,大陸超重的詐騙刑度會產生嚇阻作用,但法官能否判得下去才是關鍵;兩岸律師蔡文彬則認為,這樣的刑度其實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大陸近年詐騙案猖獗,為了治亂世用重典,也是不得已的措施。

曾任新竹、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劉正穆20日表示,他個人認為,大陸最高法、最高檢與公安部此舉是亂世用重典,故意用嚴刑峻法來嚇阻犯罪。

應符合比例原則

台灣過去為遏阻酒後駕車,在《刑法》上推出重典,儘管目前酒駕的罰責超出以往,但仍有人觸法,可見重典不見得能達到嚇阻效果。我國《刑法》第399條第4款,對詐欺罪也有加重其刑的規定,但在實務上,任何法律都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

鄭深元認為,如果以台灣法官獨立審判的現實面來看,這麼重的刑責能否判得下去,他深感懷疑。大陸的法院未來是否真的下得了重手,「有待觀察」。

在兩岸都有執業的律師蔡文彬則相信,大陸很快就會有無期徒刑的詐騙罪判例出現,但財產性犯罪一般不該判這麼重,畢竟法律還要能獲得社會認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蔡文彬強調,台灣《刑法》修法之後,詐欺罪的刑責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通用一罪一罰,以詐騙犯通常是長期犯來講,假設一名被告涉及10案,每案判2年,合起來也能判20年,執行刑大概定在10年左右,刑度不見得比大陸輕。只是在實務上,很少有法官下這麼重的判決。

實務上很難界定

依蔡文彬對大陸司法界的了解,兩高一部的《意見》發布後,對各級法院有拘束力,法官只要碰到「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都必須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這樣的文字在案件實務上很難界定,未來可能會造成檢警偵辦、起訴上的困擾。也會讓詐騙犯罪者存有戒心,擔心被害人想不開,於是犯罪者時時活在忐忑之中。

小 靈 通

罪刑相當原則

指刑罰必須與罪責相當,例如「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指《刑法》科處行為人的刑罰種類或刑罰的輕重程度必須與行為人罪責程度相當,大陸翻譯成「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依據這個原則,無論在刑事立法上或在刑事司法上,均須固守超量禁止原則。才能保障行為人的基本權利或自由不受逾越其罪責程度的干預或剝奪;另外,也讓使行為人或社會大眾對於《刑法》明定的法定刑或法官宣判的宣告刑,能獲得致之共識。(洪肇君)

由 本文引自2016年12年21日旺報A3版記者洪肇君之採訪報導發表發表│點閱次數(3113)